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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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