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昌**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白**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8.9元,减半收取5749.4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