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内蒙古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呼和**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呼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呼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二、本案执行费78107.64元,减半收取39053.82元,其余退还申请人。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