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卓**限公司与上海京**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卓高玻**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太仓卓**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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