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李**劳务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于2016年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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