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浦*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经原审法院发出催交通知,上诉人淮**有限公司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依法应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未交纳,且经催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淮**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