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王**与刘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毕*与尹**、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徐**、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钮**、庄**、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陈继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常雷与李**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等与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徽商银行**淮舜路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蔡**、左*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