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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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