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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尹**、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毕*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毕*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毕*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毕*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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