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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王**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上诉人刘*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冻结刘*1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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