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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徐**、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潘**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胡**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33元,减半收取4216.5元,由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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