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斐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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