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张**、马鞍山谷**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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