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钮**、陈**、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19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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