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诉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马*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孙*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邵**等与怀远县**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芜湖**责任公司与蒋大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华**限公司与胡**、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毕*与尹**、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徐**、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钮**、庄**、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陈继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