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诉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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