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大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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