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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为与被告朱**、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每月按借款本金的2%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卿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夏玲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0日,被告朱**向原告张**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内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如还款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以每月按借款总额的6%计付违约金。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朱**在借条下方的收条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朱**、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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