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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檀某某、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被告檀某某、高*、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檀某某、高*、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行股份有

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负担81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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