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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