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被告马*、刘某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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