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井陉**有限公司与井陉**有限公司、龙翔**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井陉**有限公司与井陉**有限公司、龙翔**公司、金达**有限公司、杜**、马**、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井**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6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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