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井陉**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吕梁远**限公司、石家庄**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井陉**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井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井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保全费702元,共计14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