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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河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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