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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唐山**限公司、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唐山**限公司、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二被告因经营所需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年利24%。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始终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山**限公司、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滦南县公安局已作出唐**(缉)立字(2015)1379号立案决定书,对被告唐山**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存在犯罪嫌疑,应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计70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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