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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秦皇岛轨枕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与被告张**、秦**枕厂、秦皇**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一直为被告办理土地征收等相关业务。相关差旅费、办公费、租车等费用由原告垫付。截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张**共拖欠垫付款38万元。多次催要,被告张**未归还。2015年5月1日,原、被告四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还清。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给付原告朱**垫付款38万元,于2015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秦皇岛轨枕厂、秦皇**加工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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