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5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永年县飞宇南区14号楼3单元13层西户商品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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