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曹**、赵**、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曹**将本案标的款12500元及执行费112元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