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5月31日申请立案,于201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