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烁帅与被告李**、郝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烁帅于2015年12月10日以已与被告李**、郝之志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烁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烁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8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申烁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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