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刘**、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以准备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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