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苑爱花、贺**、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以与三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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