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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春*与被告刘**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于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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