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青中心支行与天津**胶厂、天津市**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青中心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胶厂、天津市**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小卞庄农场、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青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