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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9日,9月30日,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84000元,并给原告写下借条。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履行偿还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八万四千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法院调查无被告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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