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要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0月9日作出的(2009)宣县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09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崔*、要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3月8日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恢复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