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化县农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要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要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0月9日作出的(2009)宣县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09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崔*、要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3月8日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恢复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9)宣县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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