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何**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当日,上诉人何**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