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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何**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当日,上诉人何**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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