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汾市乡**有限公司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归还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乡**有限公司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8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乡**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2015年12月2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乡**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杨**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乡**有限公司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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