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西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崔**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