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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5、8月,被告以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向我借款共计49850元,被告承诺只要我用钱时招呼一声,其便立即偿还。后我因急用钱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清偿。现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49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经多次查找,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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