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韩**、张**、黄*、张*、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韩**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存款220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