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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有限公司与罗*、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9日,被告称其装修宾馆,现急需一笔钱用于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与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以每月每万元2.5%计算,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11月9日。同时还约定若被告逾期不还款,应以应还款额的10%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4月9日,经催要被告向原告偿还40000元,剩余40000元到了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不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2.5%支付上述借款利息1.8万元(以18个月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上述借款的10%,按日支付违约金(2013年11月1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经多次查找,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西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回原告西吉**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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