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赵**、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徐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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