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车某某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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