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山西锦**有限公司、全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锦**有限公司、全亚林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63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