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安和小额**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民法院作出的(2014)闻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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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告李**与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阮某某与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黄省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山西锦**有限公司、全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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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段车某某与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83段车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与赵**、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