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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田*、通**集团、北京中**有限公司、北京纯**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山西通**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集团)不服呼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中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呼执监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2013年12月13日,呼**中院就原告乌兰**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业公司)与被告石**、田*、通**集团、北京中**有限公司、北京纯**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呼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1、被告石**、田*偿还原告新鸿业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并支付从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被告通**集团、北京中**有限公司、北京纯**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新鸿业公司向呼**中院申请执行。呼**中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通**集团名下的中经国际**限公司10%股权予以评估。呼**中院委托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任公司对上述股权财产进行评估。2014年12月30日,该公司作出中铭评报字(2014)第0067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经送达后,被执行人通**集团因不服该评估报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呼**中院申请执行异议。2015年3月10日,呼**中院作出(2015)呼执监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通**集团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执行法院呼**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新鸿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田*、通**集团、北京中**有限公司、北京纯**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中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通**集团名下的中经国际**限公司10%股权予以评估。呼**中院委托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任公司对上述股权财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中铭评报字(2014)第0067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经送达后,被执行人通**集团因不服该评估报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呼**中院申请执行异议。

呼**中院受理执行异议后,经与评估机构进行联系并就异议内容进行质询,该评估机构于2015年2月4日向呼**中院回复函称:一、本评估报告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第四章第22条u0026amp;amp;ldquo;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u0026amp;amp;rdquo;,选定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准则的要求。且两种评估方法主旨都是针对国有资产评估时所采用,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评估基准日由本次评估委托方确定,符合本次评估目的。三、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满足本次评估目的。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呼**中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2004)16号第六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u0026amp;amp;rdquo;该条规定确定了具体的审查内容: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2.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评估的必要条件是,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违法。经审查,中铭国际**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对本案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报告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要求选定的评估方法符合要求;评估基准日符合评估目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异议人申请查看中经国际**限公司2014年6月之前所有账目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内容。综上,异议人通**集团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申请复议的理由:1、按照《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整体价值评估需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评估报告只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与准则规定不符;同时,评估报告将评估的基准日定为2014年11月,该基准日不能反映出国**司的真实的财务状况。2、该评估报告内容不全,尤其对中经国**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缺少必要的评估说明,评估缺乏基本的材料依据以及最起码的说服力。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呼市中院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中经国**司的实际收益状况做出评估。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呼**中院(2015)呼执监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评估报告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第四章第22条u0026amp;amp;ldquo;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u0026amp;amp;rdquo;选定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准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进行的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为了特定目的,遵循适用的评估原则,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相关专业技能,对特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而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启动重新评估。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呼**中院在异议裁定中查明,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任公司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对此,申请复议人通**集团在复议申请中未表示异议。评估报告将评估的基准日定为2014年11月是基于人民法院委托日期确定的,符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目的。

综上,申请复议人通**集团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山西通**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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