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汾西县支行与郭**、贾**、刘**、第三人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汾汾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刘**、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不能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债务系其与第三人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故第三人郭**应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郭**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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