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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龙诉称,2013年9月18日被告王*在原告王*龙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定于2013年12月30日本息一次付清,由王某某、衣某某提供担保,约定各担保10000元,2014年1月2日中保人王某某将担保的10000元及利息偿还给原告,下欠1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计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王*在原告王*龙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定于2013年12月30日本息一次付清,由王某某、衣某某提供担保,约定各担保10000元,2014年1月2日中保人王某某将担保的10000元及10000元的利息偿还给原告王*龙,下欠1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按约定利率计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出具的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王*在2013年9月18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利息1.5分,2013年12月30日前本息一次付清,并由王某某、衣某某中保的事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王*在2013年11月份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证人王某某出庭证实借款属实,当时确实是本人与衣某某为被告担保,现其本人已替被告偿还1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被告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王**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请求应予维护。合同中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王**要求被告王*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5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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