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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鞠*秋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鞠*秋诉称,2015年2月12日被告刘**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2015年4月12日还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刘**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鞠**借款5000元,约定2015年4月12日还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此借款至今未偿还。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尚欠借款的事实,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根据上述法律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鞠**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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