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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成伟诉王**、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伟诉被告王**、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由本院审判员刘**独任审理本案,由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伟、被告王**、牟**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因此,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牟苗苗庭审答辩称:二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5万元,为原告出具了双倍借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借款,此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账户明细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二被告反驳称实际向原告借款5万元,为原告出具了双倍借据,原告否认,且提交了为被告王**转账交付10万元借款的账户明细予以证明,因此,被告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牟**偿还原告谷**借款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牟**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谷**承担20元,被告王**、牟**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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