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姜**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普*布苏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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